学校首页  专业设置查询  招生计划查询  
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学生转专业办法(试行)浙医高专〔2013〕30号
发布日期:2013-03-29 访问次数: 字号:[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尊重学生专业的选择权,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发挥特长和突出能力的发展空间,从而提高学校教学和学生学习质量,根据《关于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转专业的原则

第二条  突出以学生为本

学校把学生成长成才放在第一位,尊重学生个性选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努力为每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

第三条  推进自主理性选择

学校积极探索建立开放有序的专业体系和自主选择专业的制度,积极为学生自主理性选择、实现良好专业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条  实行适度调控

学校根据资源配置情况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生转专业条件,在教学资源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尊重学生意愿,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

第五条 坚持公正公平

学校公平公正地制定转专业条件及申请、考核、批准等程序,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及相关规定、要求和实施结果在校内公示,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三章 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及比例

第六条 本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可享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学生在第一学期、第二学期、第四学期结束后,对某一专业确有专长和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和调动其学习积极性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七条 各专业转入人数由各专业视在校人数与不超过学校教学班级规定最高容量的差额,具体人数由各系确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2应予退学的;

3从外校转入的;

4招生时性质定性为定向培养的;

5“五年一贯制”或者“3+2”专业的。

第九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学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出现违纪现象,未受过任何处分。

2)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的要求。

 

             第四章 申请时间和办理程序

第十条 各系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成员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开学三周内完成。

第十二条 各系在开学初根据教学资源情况确定各专业转入学生的人数,教务处审核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各转入系根据人才培养的要求确定考核方案,其中在校成绩所占权重不得高于50%,考核方案要提前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系领取并填写《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校内转专业申请表》,每位学生只可填报一个志愿。

第十五条 学生所在系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将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成绩单等材料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六条 教务处复核后,根据学生所填志愿,将学生材料送达转入系。

第十七条 各转入系根据专业特点,对要求转入本系的学生资格进行审核。若要求转入学生数超过计划人数,由各系负责组织考核,考核成绩经系主任签字确认并予以公示后报教务处。

第十八条 教务处按照转专业比例要求及相关条件进行复审,并报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核录取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1次。

第二十条 第一学期结束后转专业的学生,直接到同年级转入专业学习;第二学期结束后转专业的学生,降一级到转入专业学习;第四学期结束后转专业的学生,降两级到转入专业学习。

第二十一条 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在校期间的最长年制为6年。

第二十二条 在教学资源允许的条件下,第一学期结束后转专业的学生在2周的试读期内如不适应新专业学习,可申请回原专业学习,超过试读期后不再更换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要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任务,成绩合格方可毕业。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成绩为60分及以上(合格及以上),且学时数和基本要求相当于或高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经开课教研室确认后,则承认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免修。对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课程或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有要求而未学的必修课,需按相关专业要求由各教研室确定补修或自修参加补修的课程,完成专业和课程要求后参加课程考核,成绩按规定比例录入;申请自修的课程,期末考核成绩按卷面成绩100%记入总评。其余课程学分可抵冲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学分。体育课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五条 转出系应将转出学生有关的档案材料在转出后两周内移交给转入系,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转专业资格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七条 若遇转入转出专业收费不一致,则按《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身体(患病等)或留级后无可进班级等其他原因转专业的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转专业各程序及录取结果有异议的,可将意见书面提交校办,由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起执行,原办法同时予以废除。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招生联系
电话:0571-87692654
邮箱:zjmczsb@126.com 
地址:滨江校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81号
          临安校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颐康街8号(原环城南路18号)
最新消息
分享到: 更多
【打印此页】【关闭窗口】